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:记者昨日获悉,“11·24”番禺化工厂爆炸事故一名责任人员犯玩忽职守罪、受贿罪,被广州市中院终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。而此前一审,她被判处缓刑。为何改判?
安监局人员涉案
2011年11月24日14时许,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福田化工公司6号仓库发生爆燃,周边6000人被疏散,幸无人员伤亡。
事后评估显示,爆炸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1.96万元,其中6号仓库内损毁的化工原料共价值384万余元。在追责过程中,时任广州市番禺区安监局监督管理科科员的王荷香涉案。
法院查明,王荷香在任该职期间,负责对番禺区内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开展安全巡查。2011年3月至11月间,她与广州市番禺区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刘某雄等人(另处理)在对番禺福田化工有限公司(下称“福田公司”)进行安全巡查时,严重不负责任,虽发现属于乙类仓库的6号仓库长期大量违规存放甲类危险化学品,但一直未提出整改意见或作出行政处罚,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。
2011年11月24日,福田公司6号仓库发生爆炸。判决书称,事故调查组认定:直接原因为氯酸钠包装袋不达标,在装卸过程中不慎导致氯酸钠包装袋破损,最终引发爆炸;间接原因则包括现场卸货作业没有监管人员、甲类危险化学品氯酸钠长期存放在属于乙类仓库的6号仓库、仓管人员未严格执行入库检查制度等。
王荷香涉案后,还主动供出了受贿的犯罪事实。经查明,2008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,她利用担任监督管理科科员,负责对番禺区内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开展安全巡查的职务便利,先后多次收受两家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贿款共2.86万元。
二审被改判免刑
番禺区法院认为,王荷香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。鉴于其玩忽职守行为只是爆炸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,与爆炸事故的发生并非直接的、必然的因果关系,罪责较轻,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。对于受贿罪部分,鉴于其有自首和主动全部退赃情节,法院认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去年12月,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:王荷香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缓刑两年;犯玩忽职守罪,免予刑事处罚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缓刑两年;已退赃款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判决后,王荷香上诉认为,她主观上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,请求对其受贿罪改判免刑。二审期间,番禺区安监局还来函对王荷香参加工作五年多来的表现予以肯定,请求从轻处罚。
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,王荷香犯玩忽职守罪、受贿罪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,可免予刑事处罚,原审判决对王荷香的量刑偏重,应纠正。3月28日,法院二审改判王荷香犯玩忽职守罪、受贿罪,但免予刑事处罚。
(原标题:她一身背两罪)